江苏省科技期刊学会《章程》

发表于 2017年12月06日



江苏省科技期刊学会章程

(2015年1月27日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)

 

第一章     

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江苏省科技期刊学会,英文译名为Jiangsu Society for Scientific and Technical Periodicals

第二条 本会是由江苏省科技期刊管理部门、出版单位及其业务相关单位的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学术性、非营利性社会组织

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: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,以邓小平理论和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为指导,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,实施“科教兴国”“科教兴省”战略,贯彻“百花齐放”“百家争鸣”方针。坚持创新、求实、团结、协作的科学精神;充分发扬民主,团结本省广大科技期刊相关团体及工作者,探索研究科技期刊工作规律,广泛开展学术交流研讨和科技服务活动,推动科技期刊发展,提高公民科学素质,促进科技进步,服务科技期刊工作者,服务经济社会发展。

本会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。

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,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。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
第五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。本会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,不具有法人资格,不另行制订章程,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、开展活动,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。

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是江苏省南京市。

 

第二章    业务范围

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:

(一)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科技和出版的政策、法规、标准等,坚持正确的出版方向和舆论导向;

(二)组织开展科技期刊相关的理论研究、学术研讨、业务交流、岗位培训等活动;

(三)开展省际、国际学术交流和考察活动,建立与国内外同行的友好联系与合作;

(四)组织开展科技期刊相关的审读、评估等业务活动;

(五)面向会员和公众开展科学普及活动;

(六)服务科技进步与创新,服务党委政府决策咨询;

(七)承接政府转移职能,完成相关部门委托办理的业务;

(八)向有关部门举荐推荐优秀期刊和人才;

(九)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意见和要求,维护其合法权益;

(十)开展为会员和行业服务的相关业务经营活动,及与本会宗旨相关的其他活动。

 

第三章    

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。

第九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拥护本团体的章程;

(二)个人会员:1. 科技期刊工作者及相关人员;2. 热心支持或参与科技期刊出版的党政领导、专家、科技企事业家;3. 出版、新闻、科技等相关专业的在校大学生等。

(三)团体会员:1. 江苏省内从事科技期刊出版的期刊社、编辑部等出版单位;2. 具有法人地位的各类科技期刊工作者的学术组织,如学会、协会、研究会等;3. 与科技期刊工作相关的管理、信息情报、新闻出版、印刷、发行、物流和数字化网络等单位。

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
(二)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;

(三)颁发会员证并公告。

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参加本会的活动;

(三)优先获得本会的服务;

(四)对本会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
(五)获取本会的相关资料;

(六)接受需要的技术咨询;

(七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
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遵守本会的章程;

(二)执行本会的决议;

(三)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;

(四)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;

(五)积极参加本会的活动;

(六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
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

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予以除名。

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、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被除名后,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

 

第四章  组织机构

第一节  会员代表大会

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,其职权是: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(二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

(三)制定和修改理事、常务理事、负责人产生办法;

(四)选举或罢免理事、监事;

(五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六)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;

(七)决定名称变更、终止等重大事宜。

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,每年召开1次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
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,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。

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本会20%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。

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: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,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,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,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/3以上表决通过;

(二)选举理事,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,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%

(三)其他决议,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。

第二节  理事会

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理事人数为会员代表的1/3

第二十一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:
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
(二)在本会业务领域和地域有一定代表性或影响力;

(三)热心本会工作,勤勉履行职责,身体健康;

(四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
(五)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。

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一般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。单位调整理事代表,由其书面通知本会,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备案。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,一并调整。

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
(一)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;

(二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
(三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;

(四)决定内设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设立、变更和终止;

(五)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;

(六)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
(七)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、秘书长、副理事长、理事长;

(八)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九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
(十)审议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;

(十一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5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
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,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。

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、负责人,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,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/3

第二十七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
第二十八条 经理事长或20%的理事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。

第三节  常务理事会

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,人数为理事的1/3。在理事会闭会期间,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六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。

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,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。

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月召开1次会议。情况特殊的,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。

第三十二条 经理事长或20%的常务理事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。

第四节 负责人

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
(二)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;

(三)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或副秘书长为专职;

(四)能够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,积极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;

(五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
(六)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。

第三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。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,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,方可担任。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
第三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领导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工作;

(二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;

(三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;

(四)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;

(五)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。

第三十六条 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,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;

(二)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

(三)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

(四)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,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;

(五)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,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;

(六)拟订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报告,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;

(七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
(八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第三十七条  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制作书面决议,并由负责人审阅、签名。会议记录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。

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。

第五节  监事会

第三十八条 本会设监事会,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,期满可以连任。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。监事会设主席1名,由监事会推举产生。

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负责人、理事、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。

第四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列席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会议,对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;

(二)对理事、常务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,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、常务理事、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;

(三)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,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;

(四)对负责人、常务理事、理事、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,及时予以纠正;

(五)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;

)决定其他应由监事(监事会)审议的事项。

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。监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/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。

 

第五章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

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:

(一)会费;

(二)捐赠;

(三)政府资助;
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
(五)利息;
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。

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,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。

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:

(一)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;

(二)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;

(三)其他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。

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
第四十五条 本会执行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,依法进行会计核算、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本会接受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。

第四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办清交接手续。

第四十七条 本会进行换届、变更法定代表人,应当进行财务审计,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。

第四十八条 本会按照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。

 

第六章  章程的修改程序

第四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,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

第五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,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(代表)2/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,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。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。


 

第七章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

第五十一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,应当终止:

(一)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;

(二)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;

(三)发生分立、合并的;

(四)自行解散的。

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,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,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。

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,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,负责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第五十四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,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。

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
 

第八章  附  则

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51277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
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。

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